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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8条之规定:“互联网接入单位应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第十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公司在工作场所安装、部署、使用监控软件是有法可依的。